目前分類:未分類文章 (20)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親愛的同學,租屋眉角知否?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07學年度第二學期轉復學生暨賃居生座談會(108.3.20)_190321_0026.jpg


文章標籤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圖片1.jpg

崔媽媽基金會:https://www.tmm.org.tw/

文章標籤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實務篇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因應學生參與水域活動頻率漸增,請務必落實水域安全宣導,避免溺水事件一再發生,為了讓學生方便記誦,教育部提出「救溺五步、防溺十招」,請務必加強利用各種管道向學生說明宣導:

(一)救溺五步:叫叫伸拋划、救溺先自保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原則上租賃契約之成立,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只須當事人對於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與租金之支付等租賃要素之彼此間意思合致,即得成立生效,且不以租賃物之交付為必要。

  租屋時只要房東與房客對房屋之使用收益與租金之支付有所約定並互相表示同意,房東就有義務要將符合雙方事前所約定之屋況的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而房客亦有依約定支付租金之義務(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所以口頭上約定房屋租賃契約是有效的,惟時下大多數的人都希望能在租屋時,和房東(或房客)「打契約」,即簽一份書面的租賃契約以求慎重。如此即能留下一個書面證據,而且白紙黑字亦可減少法律關係上之紛爭。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防範一氧化碳中毒之宣導
何謂一氧化碳中毒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氧化碳宣導

一般而言,一氧化碳中毒情況有: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EGhVie6Egk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夏日戲水安全注意事項

夏日戲水安全千萬不可輕忽喔!以下有幾點注意事項請大家要遵守,就可以過個安全愉快又涼快的暑假了。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http://www.sports.url.tw/news/detail/item/56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假綁架真詐騙!!!」
接到「你兒子在我手上!」類似的電話很有可能就是假綁架的詐騙手法!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  

@@「你有一條新留言!」 點閱簡訊連結 信用卡遭盜刷@@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灣抗震網

http://www.comedrill.com.tw/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崔媽媽服務網

http://www.tmm.org.tw/rent/rent.htm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壹、住宅火災基本認識

、住宅火災中大多數的人都是吸入濃煙及有毒氣體、或缺氧而死亡。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發現家人或朋友有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時,態度應保持冷靜、迅速急救。一般民眾的反應,絕大部分都是「趕快叫119送醫院」;殊不知在等待送醫時,往往錯失搶救先機!人體心臟突然停止後,4-6分鐘時,對人體的腦損傷即可能發生,6分鐘後則不可避免,超過10分鐘將會造成腦死;若能在4分鐘內給予適當之急救,完全的恢復是相當可能的。一氧化碳中毒現場需立即打開窗戶使空氣流通,依照急救步驟實施人工呼吸及心腹復甦術(CPR);等到救護車到場急救時,救護技術員仍會持續操作心肺復甦術(CPR)並給予氧氣治療,直到送抵醫院。故在救護車尚未到達時,為避免缺氧造成腦死情形,立即正確的急救處置是非常重要的。

一氧化碳中毒急救步驟: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杜絕一氧化碳中毒:

使用瓦斯熱水器沐浴及瓦斯爐煮食時,特需注意室內空氣流通,不可因天氣寒冷將門窗緊閉,導致瓦斯燃燒不全,因而肇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此外,外出及就寢前亦必須檢查用電及瓦斯是否關閉,以確保安全。。

chaohuiwu110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